家暴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 法院坚持当判则判

家暴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 法院坚持当判则判。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提问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离婚诉讼中,如果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

家暴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王丹强调,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法院会及时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家暴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 法院坚持当判则判

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过先行判决方式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例如,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考虑到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相关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明,为使受害人早日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并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未成年子女由受害人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生活费。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则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行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需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会面临少分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过错方,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是不利因素。

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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