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部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全面提升校园安全治理能力

官方部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全面提升校园安全治理能力。3月25日,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部署2026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要求各地聚焦重点任务,从严排查整治,全面提升校园安全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坚决守住校园安全稳定底线红线。

官方部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心理健康工作将全面提质增效,坚持“健康第一”理念。深入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行动,通过“晒课表”强化跟踪督导,确保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落实到位。广泛开展艺术展演、劳动实践、户外拓展、读书行动等有益活动,支持有条件地区推行中小学春秋假,着力培育学生阳光心态、抗挫能力与合作精神。

同步配齐配强心理健康教师,建好用好心理辅导室,发挥全国心理健康咨询委员会与片区专家组专业支撑作用,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于咨询、干预、处置全流程。将学生身心健康纳入学校考核与教育督导重点,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用好家长会、家长课堂,推动地方出台心理健康专项法规,构建政、校、家、社协同护航体系。

校园欺凌防治将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法治宣传与专题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方法,纠正社会认知偏差,防范欺凌泛化。重点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孤儿等特殊群体,以及有厌学、逃学、暴力倾向的学生,落实精准关爱帮扶。健全校规校纪,明确欺凌边界,分级实施教育惩戒,做好校内约束与依法处置衔接,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完善分级分类教育矫治,确保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得到科学转化。深化家校协同,联合妇联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理性处理学生矛盾纠纷。

校园安全防范将提档升级,深化与公安机关联动,健全一键报警快速响应机制,推进智慧安防建设,以数字化赋能安全管理。聚焦校舍、食堂、实验室、校门及周边等重点部位,强化门卫值守与全域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从业禁止、强制报告等制度,严防火灾、食品卫生、性侵等事件发生。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清理整治校园周边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具玩具,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卡牌、盲盒等。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严防风险升级。

安全教育将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把安全知识纳入校长、教师培训内容,常态化开展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师生自救互救能力。同步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校园贷、药物滥用及新型毒品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学生识骗、防骗、拒骗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防溺水工作将紧盯关键环节、重点水域,依托联防联控机制压实水域管理责任,完善警示标识与防护设施,强化日常巡查,在事故多发水域安装预警系统,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持续压实家长监护责任,坚决防止溺亡事故反弹。

交通安全治理将聚焦师生平安出行,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到法定年龄不驾驶机动车,骑行电动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车自觉系好安全带。持续整治校园门口交通秩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规范校车与接送车辆管理,严查“黑校车”、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学生上下学安全。

在网络环境治理方面,将协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大网络环境整治力度,清理整治“饭圈”“粉圈”、网络暴力等问题,强化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共建清朗校园网络空间。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织起草了《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征求意见稿》共32条,提出幼儿园集中用餐应坚持公益、便利、健康的原则,明确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机制,并结合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特点,围绕供餐模式选择、食材采购验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高风险食品限制、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明确责任落实要求,着力构筑幼儿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确需委托承包经营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按规定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不具备开办食堂条件,确需实行园外供餐的,应当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订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此外,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从烧熟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实施处罚到人、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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