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酒后坠亡3同饮朋友赔16万余元 法院维持原判
应邀酒后坠亡3同饮朋友赔16万余元!去年3月,张某与三名朋友在外吃饭后,其中一人邝某提议大家到他家继续喝酒。四人随后前往邝某家中饮用白酒。过程中,张某不幸坠楼身亡,留下四个未成年的孩子。张某的家属将三名共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三名朋友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张某家属共16万余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偏颇,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3月19日,张某与另外三个朋友在一家饺子馆聚餐后,邝某提议饮酒,四人共同前往邝某租住处饮用白酒。次日凌晨3时,张某坠楼身亡。警方接警记录显示邝某报警称“我们朋友喝多了,没看住,跳楼了,请求出警。”经侦查,本案无刑事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以及过量饮酒引起的后果有充分认知。死者家属陈述张某平时不饮酒,因此他在明知自己不宜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过量饮酒,使其自陷危险状态,进而导致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以90%的责任为宜。同时,共同饮酒之人及组织者应当尽到相互提醒义务,及时劝阻他人过量饮酒,且组织者有义务确保参与者不因过量饮酒而发生安全事故。本案中另外三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提醒和劝阻、注意和照顾义务,对张某过量饮酒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另外三名朋友共赔偿死者张某的家属16万余元,其中邝某承担10万余元。
张某家属认为,另外三人与张某共同饮酒至凌晨,因饮酒过量导致其意识模糊,引发坠楼,过量饮酒与张某坠楼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邝某辩称,死者张某系自己的同乡好友,之前在一起喝过酒,并不存在张某家属所说的“不喝酒”或“酒后异常”的行为。在饮酒过程中,另外三人曾对张某进行了多次劝阻,但张某数落邝某并摔碎了桌子上的物品。邝某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有所清醒的认识,其明知酒精的危害性却不予控制,故发生死亡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这四人,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在共同饮酒后,已使张某处于一种相对饮酒前不利的境地,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四人产生彼此之间的信赖利益,基于先前饮酒行为各饮酒人互相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但另外三人在共同饮酒后对张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在知晓张某已经醉酒、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形下,仅仅口头劝说让其休息,未积极留意、关注张某的去向,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扶助,存在过失。虽张某坠楼致死,但与先前的饮酒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饮酒本是社交中传递情谊的一种方式,本身不存在违法性,不宜对同饮人苛以过高要求,否则将会限制情谊行为的发生,对正常社会交往规则造成影响。法院对张某的酒后意外坠亡深感惋惜,但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存在风险隐患,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由另外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偏颇,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