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阿婆在公交车上摔伤谁之过 乘客自身安全意识成关键
公共交通出行,安全至关重要。司机有责任保障乘客平安,但乘客自身也需时刻注意安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乘客的赔偿请求。

一天,年过六旬的李婆婆搭乘某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李婆婆从座位上起身走动,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司机为避让突然变道的其他车辆而紧急刹车,李婆婆当场摔倒在车厢内。车辆停止后,司机将李婆婆扶起,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导致李婆婆骨折、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司机与乘客均无责任。
事后,李婆婆将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公交公司辩称,交警已认定事故属于意外,公司及司机均无责任,不同意赔偿。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公共交通是城市流动的重要部分,每一位乘客的出行安全既依赖于承运人的规范运营,也依赖于乘客自身的文明守法。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车辆并未超载,公交车在李婆婆及其他乘客坐稳的情况下以30km/h的速度行驶,司机操作符合紧急避险情形,不存在过错。此外,司机在发现李婆婆摔倒后立即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失行为。
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相关规定,乘客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李婆婆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公交车在行驶中可能出现颠簸、晃动或紧急刹车等情况。然而,在车辆尚未停稳到站的情况下,她仍从座位上起身并在车厢内走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因此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公交公司需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并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司机驾驶时需集中注意力,对路况突发情况做出专业合理的判断与处置;乘客则需在车辆行驶中“坐稳扶好”,对自身安全负责。只有每位交通参与者各尽其责,才能创造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的出行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