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亡家属起诉宾馆被驳回 法院认定无因果关系
男子身亡家属起诉宾馆被驳回 法院认定无因果关系。41岁男子陈某出差时,以48.8元入住某宾馆,在房间内倒地昏迷。因超时退房5小时,宾馆工作人员敲门无人应答后报警,陈某被送医诊断为脑出血。治疗25天后,陈某在转运回家途中身亡。事后,陈某家属起诉宾馆及经营者索赔40万元。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陈某家属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此前亦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5年5月11日,陈某出差至随州时,通过美团预定了某宾馆48.8元的特价房,时间为5月11日12:00后至5月12日14:00前。当天15:18,陈某入住宾馆并交纳50元押金,当日20:12外出购物后返回宾馆。
5月12日19:00,宾馆前台报警称敲门无人应答,担心客人安全。警方出警后联系120急救车将陈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到医院照顾。监控视频显示,陈某入住时身体状态良好;但在5月12日19时的照片中,陈某全身赤裸面部右侧倒地。陈某被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脑内出血、昏迷。
5月15日,陈某转至另一家医院治疗,6月5日在转运回家途中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因脑海绵状血管瘤致病理性脑出血,最终死于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家属主张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宾馆存在设施缺陷。陈某家属还称宾馆延误救治致其死亡,但法院认为,根据酒店惯例顾客可自主决定是否延迟退房,据此认定宾馆存在管理缺陷或过错显然过于苛刻。此外,照片显示陈某事发时是赤身倒地,推测陈某可能在洗澡前后即5月11日晚或12日早间已倒地受伤。
陈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死亡事实及宾馆发现其的时间,无法证明宾馆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方面、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上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宾馆晚于预定退房时间5小时报警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家属关于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