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卤菜不能叫“四姐”?姓名权与商标权之争

刘四姐今年50岁,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经营一家卤菜店,主要售卖手撕兔。久而久之,“四姐手撕兔”的名号在当地越来越响。刘四姐在家里排行老四,邻居们都习惯叫她“四姐”。

卖卤菜不能叫“四姐”?

2025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将“四姐手撕兔”告上法庭,称其名称中的“四姐”字样侵犯了该公司的“四姐”注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50万元。刘四姐对此感到困惑,认为自己只是使用了自己的名字,与对方的商标并无关系。她提起反诉,认为对方恶意主张知识产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

卖卤菜不能叫“四姐”?姓名权与商标权之争

案件在成都高新法院审理。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指出,自2009年起,李某某在重庆经营“四姐老火锅”,并于2011年注册取得三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于方便食品、广告销售及餐饮住宿等领域。2016年,该公司受让取得了这些商标的专用权。他们认为,中和四姐卤菜店在其店铺中大量使用“四姐”字样,构成侵权。

庭审过程中,中和四姐卤菜店辩称,其店铺合法使用的是第29类商品上的“xx中和四姐手撕兔”商标,且实际商品与扬州某公司主张权利商标的核定商品或服务为不同类别。中和四姐卤菜店经营业务属于熟食加工,与扬州某公司注册商标的细分项目无直接竞争关系。此外,他们合法使用自己的俗称“四姐”,不构成对扬州某公司案涉商标的侵权。

法院结合案涉门店的主营业务、营利来源、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另外,扬州某公司在取得“四姐”注册商标后,并没有规模化、常态化的使用证据,加上在川渝地区,“某姐”“某哥”“某孃”是一种较常见的标识命名方式,这类标识的弱显著性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在商标法领域,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核心要件。在川渝地区,自然人经营特定餐饮业务时,基于店主本人形象使用诸如“某姐”“某哥”“某嬢”的亲缘称谓,再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相结合,从而形成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店铺命名方式。但在商标法语境中,这类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否则可能妨碍其他经营主体的正当使用。法律根据商标的知名度进行动态保护,其保护边界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市场认知、使用状态动态调整。如果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稳定联系,那么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相应范围的专用权利。

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法官不仅是一个标识的“比对者”,更是“判断者”的角色定位,尤其在比对认定中,需要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断“近似与混淆”。除了技术层面的判定,法官还需面临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如果得出的结论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相悖,法官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理念考量,以校正裁判可能存在的偏离。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既要为创新“赋权”,也要为市场“赋能”,通过精准司法裁判厘清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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