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菜店使用“四姐”二字被索赔50万 名字之争引发关注
刘四姐今年50岁,在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经营着一家卤菜店,主要售卖手撕兔。因为她在家中排行老四,邻居都习惯叫她“四姐”,所以她的店也被称为“四姐手撕兔”。这个名号在街坊邻里间越来越响。

2025年,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起诉刘四姐侵权,理由是“四姐手撕兔”中的“四姐”字样侵犯了该公司的“四姐”注册商标权,并索赔50万元。刘四姐感到委屈,她认为自己使用的是自己的名字,不应构成侵权。她反诉对方恶意主张知识产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万元。

刘四委回忆,2016年她推着小车在中和镇上卖卤菜和手撕兔,生意并不好。后来生意逐渐好转,她租下门面,家人也来帮忙,陆续开了几家分店,实现了家族式经营。2017年,她注册了“xx中和四姐手撕兔”的商标。店名的由来简单,因为她在家排行老四,大家都叫她“四姐”。

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自2009年起,李某某在重庆经营“四姐老火锅”,并于2011年注册取得三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43类“餐饮住宿”。2016年,该公司受让取得上述三枚“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们认为刘四姐的店铺大量使用“四姐”字样,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庭审过程中,刘四姐方面表示,其店铺合法使用的是第29类商品上的“xx中和四姐手撕兔”商标,且实际商品与扬州某公司主张权利商标的核定商品或服务为不同类别。刘四姐还指出,她合法使用了自己的俗称“四姐”,不构成对扬州某公司案涉商标的侵权。
法院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四姐手撕兔”和“四姐火锅店”之间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四姐手撕兔”主要是提供特定口味的手撕烤兔商品,而不是提供现场就餐环境。此外,“四姐”商标显著性较弱,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认定原告主观上不存在恶意,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董淼表示,在商标法领域,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核心要件。在川渝地区,自然人经营特定餐饮业务时,基于店主本人形象使用诸如“某姐”“某哥”“某嬢”的亲缘称谓是一种常见的店铺命名方式。这类标识的“固有显著性”较弱,决定了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法官需要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断“近似与混淆”。通过精准司法裁判厘清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