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养父母起诉 索要400余万 亲情与法律的较量

李某和宁某是油田退休职工,他们收养了一名养女,并一直抚养到她大学毕业才告知其身世。出于好奇,养女曾在网上发帖寻找亲生父母,但遭到养父母的阻挠。此外,因养女劝养父母谨慎理财,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随后,李某和宁某夫妇以养女很少探望、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转给她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共计400余万元。

女子被养父母起诉 索要400余万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和宁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某和宁某称,自2009年以来,他们分别为养女购置了四套房产,并在2016年给她转账20万元用于购车。2025年李某生病住院时,养女仅转账2万元,后又索回。其间,养女很少探望老两口,未尽到赡养义务,给两人情感上造成冲击。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养女返还购房款项3745248元、购买车位款项151300元、购车款项200000元及转账40000元,合计金额4136548元。

养女辩称,自出生一个月左右被养父母收养,多年来养父母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给予自己无微不至的关怀,供自己留学深造,创造优渥的生活条件。她对养父母的养育之恩始终心怀感激,珍视与养父母的亲情关系,多年来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尽力回报他们的付出。2009年10月,养父母提出为自己购置房产,她接受了养父母的好意并深表感谢。2016年养父母从外地回到她所在地后,她及丈夫定期探望,时常询问养父母近况及需求,每逢节日、生日电话问候陪伴,赠送礼物表达关心,双方相处十分融洽。多年来她力所能及地给予养父母经济支持,2014年至2025年期间向养父母转账金额高达50余万元,但养父母顾念她生活不易将款项返还,足以看出双方在经济上相互支持及体谅。

养女表示,自己自小将养父母视作亲生父母,直至大学毕业后养父母告知她并非亲生。出于对亲生父母的好奇,她在网络上发布寻亲公告,养父母看到后进行了阻挠。此外,养父母投资理财产品高达500余万元,她建议谨慎选择理财产品避免风险,但劝阻无果,与养父母产生了些许矛盾。养女认为,案涉赠与系养父母自愿赠与,赠与时未设立任何义务和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她承诺今后会一如既往地尽到对养父母的照顾、赡养义务,让他们安享晚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俩作为养女的养父母,在养女购置房产、车辆、车位及需要资金周转时,向养女进行转账,系二人出于亲情及关怀的情感表达,体现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支持,该款项应视为二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养女亦接受该赠与,在转账款项到达被告账户时,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现夫妻俩以养女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诉请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但根据养女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夫妻俩时常外出旅行,双方虽未共同居住生活,但常有通讯及节日问候、家庭聚餐,相互关心彼此身体健康状况及生活近况。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夫妻俩主张养女“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据此要求撤销赠与证据不足,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夫妻俩作为被告的养父母,双方虽无血缘之亲,却有养育之恩,血脉虽非亲生,然恩重于泰山。夫妻俩现已年迈,养女应尽赡养之责,给予一定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情感慰藉。家庭和睦贵在包容体谅,希望双方念及多年情分,互谅互让,以亲情为重,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勿因一时之忿致亲情产生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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