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给弟子教针灸收到10万罚单 教学交流还是非法行医?

道士邱朝云因被投诉非法行医,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卫健局于2025年8月决定罚其5万元。由于他迟迟未交罚款,2026年2月25日又加罚了5万元。

道士给弟子教针灸收到10万罚单

邱朝云对此感到冤枉,他认为自己只是在给俗家弟子教学针灸时互相扎针,并非非法行医。邱朝云1965年出生,是四川省南充市集凤观的一名道士。他说自己已经入道近30年,2023年拿到传度证。虽然掌握一些针灸技术,但他并不以医术为主,也不对外行医,因此没有考取行医资格证。

道士给弟子教针灸收到10万罚单 教学交流还是非法行医?

邱朝云称,向他正式拜师的俗家弟子会交拜师费,他会讲授易经、道德经等知识,其中也包括针灸。平时他会给自己施针,也会让弟子在他身上扎针,并指导他们自己给自己扎针。他认为这是一种交流学习,但没想到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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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顺庆区卫健局认定邱朝云的行为系非法行医,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但积极配合工作后立即整改,且无违法所得。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万元。邱朝云说,举报他的人是他的几名俗家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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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顺庆区卫健局对邱朝云给人针灸的两处地方进行检查,发现了未摆放药品的中药柜、医疗箱、针灸针、医用酒精、艾草、刮痧油等。次日,工作人员对投诉人进行了问询,调查后认为邱朝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属实,其非法行医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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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参与投诉的“弟子”表示,邱朝云并非仅给弟子针灸,有人患病找他治病,他也会给其针灸,但没有收费。这名弟子还提到,邱朝云有一次对另一名“弟子”施针后,导致其一度休克,他们遂开始投诉,发现邱朝云没有行医资格证,也没有道教道士收徒需要具备的教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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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民宗局工作人员表示,传度证代表邱朝云受了道教教规的戒,但他还需要获得教职证才能称为教职人员并收弟子。邱朝云被“弟子”举报后,确实有违背教义教规,已被撵走,省道教协会还给他暂停传度证一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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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朝云称几名弟子因各种原因提出退还拜师费,为了避免影响弟子家庭,他退了拜师费。他强调,投诉者称他给人用针灸治病是谣言,卫健局调查后并没有查明他给人治病。聊天记录显示,4月25日和27日,邱朝云给两人退费,另外还有一人曾主动提及针灸事宜。

此事让他感到郁闷,在卫健局调查后,他外出云游散心。7月,顺庆区卫健局工作人员刘某多次联系邱朝云无果,向其发消息询问是否返回南充市。邱朝云表示暂无时间计划,称自己没有非法行医。7月21日和23日,刘某先后发消息,称要给邱朝云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签字,并称其收到告知书后还可以申辩或听证。7月31日,刘某将文书以彩信的形式发送给邱朝云。8月1日,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邱朝云邮寄。但自7月30日起,邱朝云未回复过刘某短信,也未接电话。

时隔6个月,顺庆区卫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庆区法院认为,顺庆区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邱朝云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顺庆区卫健局作出的5万元罚款与5万元加罚的处罚内容。

邱朝云不认可这一决定,他表示2025年5月份之后,他离开南充前往外地,所以没有收到过卫健部门寄送的相关文书、函件,在处罚过程中也没有进行过正式的辩解。2026年3月30日,邱朝云向顺庆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邱朝云认为,针灸行为发生在道观,对象仅为道观的同门弟子,性质是传统针灸技法的教学与切磋,而非以治疗为目的的行医。客观上,他既没有获利,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定“诊疗活动”需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他的行为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开展诊疗活动”,也不属于“执业行为”。

顺庆区卫健局工作人员表示,邱朝云虽没有违法所得,但“没有违法所得”属于“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也要按1万元标准罚款。按1万元的标准,已经是从轻处罚了,并非小过重罚。工作人员解释道,尽管邱朝云称这是内部交流学习,对象仅为道观徒弟,但针灸属于医疗行为,一旦扎错,对身体危害极大。

南充市卫健系统知情人士表示,2025年4月30日,顺庆区卫健局收到相关投诉,遂开展调查。5月26日,区卫健局两名负责人牵头,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上,有相关负责人的观点认为,非法行医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有很大威胁,卫健部门需要加大普法力度,从根源上防范非法行医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即便道士实际掌握针灸技术,在无行医资格证的情况下,也不属于合法行医。在无非法所得、无明显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卫健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形式合法但存在“过罚相当”争议。若道士邱朝云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且已整改,仅按法条最低标准5万元处罚,未充分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属于“小过重罚”。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则认为,若按现有证据材料显示,邱朝云没有从相关活动中获利乃至收费,所谓的诊疗对象特定,且不以诊疗为目的,则该案与典型非法行医有本质区别。对内部教学行为简单套用非法行医处罚标准、处以高额罚款,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基本原则明显冲突,容易引发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邱朝云可以寻求相关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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