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吃差价涉嫌违法 警惕“上下通吃”陷阱
房产中介吃差价涉嫌违法 警惕“上下通吃”陷阱!俞女士和余先生在出售闵行区一套房产时遭遇了中介的“套路”。他们委托中介出售房产,最终发现中介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不同性质的协议,导致房子的实际售价出现了26万元的差价。中介为了掩盖这一行为,不仅使用了不同的“话术”,还分饰两角,在与上下家接触时使用了不同的主体。房产中介吃差价涉嫌违法 警惕“上下通吃”陷阱!

俞女士的房子位于闵行区鹤北二街坊,登记在她母亲周女士名下。去年年中,小区西门口的“好年华”中介多次劝说俞女士降价,最终将挂牌价从200万元降至150万元。今年2月7日,中介声称有买家确定要房,并约俞女士见面签署协议。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俞女士同意以150万元成交,并与中介签订了“托底协议”。协议中称扣除1万元中介佣金后,俞女士实际到手149万元,并约定若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保底成交价,溢价部分作为中介独家委托服务报酬。

买家余先生则经历了另一个版本。他看中这套房子后,尽管反复要求降价,但中介坚称卖家坚守底价176万元。余先生最终同意176万元的交易价格,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同时与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为了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中介在协议上写的是“胡某代”的字样,而非由俞女士的母亲亲自签署。

3月6日,中介约上下家前往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操作过户,俞女士这才见到了余先生。当天,两名中介工作人员尽量不让双方单独交流,并催促双方尽快签名。网签结束后,双方才得知房子的实际售价为150万元,余先生感到愤怒,但已无法挽回。中介也不再回避买卖之间存在差价。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中介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俞女士和余先生认为,“好年华”的操作是法规明确禁止的“吃差价”行为。

为了避免被坐实“吃差价”,中介在操作时动了不少脑筋。在与上下家分别签订“托底”和“居间”协议时,中介使用了不同的身份。居间协议上,居间方是“好年华”中介,但在“托底”协议中,乙方是一家名为“芳蕴”的中介。胡某解释说“芳蕴”和“好年华”实际是一家,但在纸面上,操作买卖双方的是两家不同的中介,差价产生于中介之间。

在完成首笔房款转账后,中介还要求和俞女士、余先生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余先生在支付尾款时需要将其中的26万元单独转给中介方,而不是给买方。俞女士调阅了网签合同,发现写入网签合同的价格是150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中介的操作仍然有多个“漏洞”。买家余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中约定房价是176万元,而网签合同中又写着150万元,这已构成典型的“阴阳合同”。而在卖家俞女士这边,使用“托底”协议取代居间协议,操作是否合规也值得商榷。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中介用两个不同的公司来操作,其实是想把买卖交易分割,规避监管。但本质上还是一笔交易,中间形成了两个不同价格,违背了房价要统一的原则。一笔交易出现了价格不一样的阴阳合同,也违反了中介公司的基本规范。
法院的判例也支持这一点。2023年4月,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中介以“订购协议”形式先从卖家处购得房屋,并约定中介可以“转卖”取得溢价,最终中介加价7万元售出。法院审理认为,该模式属于中介公司“吃差价”行为,违背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造成了购房人的损失。最终法院二审判令中介公司向买方赔偿7万元。
房地产交易热度回升,市民在操作房屋买卖时要留心,遇到中介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谈价格的情况时就要警惕,同时应尽量选择正规中介来提供服务。如果发生类似问题,市民可就中介违规行为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