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回应拍188套餐写真花了3万 低价引流争议不断

商家回应拍188套餐写真花了3万 低价引流争议不断。近日,刚毕业不久的小李在深圳一家摄影公司拍摄时遇到了疑似低价引流和话术诱导的情况。据她描述,在选片室内,摄影店老板、摄影师及选片师三人对她进行了“话术轰炸”。最终她在凌晨前以每张底片580元的价格购买了数十张底片,总计花费3万元。小李在付款离店三小时后提出退款,但被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底片价格是明码标价,并且与消费者签署了合同,不存在多人围住她诱导消费的情况。由于商品已经交付,无法全部退款。

商家回应拍188套餐写真花了3万

小李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所回复称,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决定终止调解。关于举报部分,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

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的丛菲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认定欺诈或显失公平通常考察行为的整体性、连贯性及导致的后果。本案中,从188元的广告引流到店内贬低原活动推销高价套餐,再到选片时三人封闭式、高压式的话术围攻并阻止小李获取外部建议,这一系列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诱导性和欺骗性的销售策略。小李刚毕业、社会经验少,在深夜时分被三人长时间劝说,处于疲劳、紧张和心理受压状态,符合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经营者利用此情形促使小李短时间内作出高额消费决定,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法律不允许商家设置陷阱,先以低价吸引顾客,再通过多人施压让顾客在头脑不清醒时花大价钱买不值那个价的东西。这种环境下签订的合同,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的权利。

关于“不退费”格式条款的效力,该条款由摄影店单方预先印制在业务单上,小李无法协商修改,属于格式条款。且该条款没有明显的加粗、加黑提示,商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条款规定“底片发送后不接受退费”,实际上排除了小李在合同可能存在可撤销情形下的法定救济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此类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基于双方自愿,调解失败是正常程序结果。“终止调解”仅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法强制双方达成协议,并不代表小李的实体权利丧失或商家行为合法。举报“不予立案”仅表明现有证据暂未达到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标准。这与小李作为消费者主张民事合同权利(要求撤销合同、退款)是两条完全独立的法律路径。市场监管局调解不成,不等于小李就输了,只是政府无法命令商家退钱,但小李完全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让法官来裁判商家该不该退。

律师建议,如小李陈述属实且证据充足,摄影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模式高度涉嫌构成利用小李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小李依法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3万元消费合同的权利。合同中的“不退费”条款应属无效。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影响小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建议小李立即着手固定和整理全部证据,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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