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曾获刑 退休7年后被撤销退休审批 法院维持原判

女子曾获刑 退休7年后被撤销退休审批 法院维持原判。退休七年多后,曾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子姜某被人社部门撤销了退休审批。随后,她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决定。南通中院本月初作出二审宣判,驳回姜某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曾获刑 退休7年后被撤销退休审批

法院认为,姜某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有关规定,其刑期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属于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时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其服刑期间不应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

一审法院查明,1982年12月至1986年8月,姜某在南通市某厂工作。1986年9月至2010年4月,她在南通市某医院工作(事业单位性质)。1993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她缴纳社会保险。因犯受贿罪,她被南通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

2010年5月至6月,以姜某名义在南通市某资源服务中心挂靠参保。2010年7月至2017年7月,先后由南通两家公司为姜某缴纳社保。2017年7月5日,姜某被法院裁定假释1年1个月10日,假释期间被实行社区矫正。2018年8月15日,矫正期满,姜某被解除社区矫正。

2017年7月,崇川区人社局收到南通某公司关于姜某的退休申请,经审核后为姜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12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34年8个月。2024年9月4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进行核查并要求整改,姜某在核查名单中。2024年11月1日,崇川区人社局经核查后向姜某发出告知书,告知根据查明的事实,姜某不符合退休条件,拟撤销其退休审批,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刑期缴费由南通市社保中心依法处理。2024年11月3日,姜某向崇川区人社局提交了陈述。

2024年11月13日,南通市崇川区人社局作出决定,主要内容为:姜某在南通市某厂和南通市某医院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期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因此,姜某不符合退休条件,依法撤销姜某的退休审批,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刑期缴费由南通市社保中心依法处理。

2025年1月,姜某向崇川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姜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附带审查申请,崇川区政府向江苏省人社厅发出《规范性文件转送函》。2025年2月11日,江苏省人社厅作出说明,认为该文件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工龄认定及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的规定。2025年4月2日,崇川区政府向姜某、崇川区人社局发出通知书,并于4月11日组织双方听证。2025年4月24日,崇川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崇川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于1982年12月至2010年4月在南通市某厂和南通市某医院工作,虽然在此期间有过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但从保险手册上可以看出姜某在此期间人员身份为事业单位人员。依照相关政策,姜某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应当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属于实际缴费年限。由于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上述工作期间依政策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而仅作为一般工龄,即不属于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时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2010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姜某仍在服刑期间,依政策和客观实际,其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因此,姜某不符合办理退休审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

崇川区人社局于2017年7月依申请为姜某办理退休手续,当时档案资料中并未体现姜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证明材料。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的核查整改通知和疑似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崇川区人社局有义务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开展具体核查工作,对经核查发现办理退休审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负有主动纠正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崇川区人社局对姜某作出被诉撤销退休审批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姜某如不涉及刑事犯罪,她在南通市某厂工作期间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也不影响她在南通市某医院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以及江苏省人社厅所作《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是对特殊对象的例外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明确刑罚执行前的工作年限属于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姜某在刑期之前的工作期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而仅作为一般工龄,即不属于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时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服刑期间因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故不计算缴费年限。此外,退休审批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理姜某的退休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而取得的审批或许可,不构成信赖利益保护。而经法院审查,崇川区人社局在撤销退休审批前,向姜某作出了告知,听取姜某的陈述申辩,程序合法正当;崇川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复议程序合法。姜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今年3月2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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