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椒凤爪的泡椒竟是印上去的 食品包装“障眼法”误导消费者

泡椒凤爪里的泡椒是印上去的,喜庆的红色年糕鱼拆开后通体雪白,花生分量被印制的花生图案“扩容”近一半……消费者以为买到的是“所见即所得”,撕开包装才发现,真实商品远不如“外衣”诱人。

泡椒凤爪的泡椒竟是印上去的

以印刷夸大实物、以外壳伪装本体,已成为部分食品厂家的一套“成熟打法”。甚至面对质疑,他们不约而同地祭出同一面挡箭牌:图片仅供参考。律师认为,尽管“图片仅供参考”的提示文字被食品包装广泛使用,却不能因此豁免厂商如实标示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

泡椒凤爪的泡椒竟是印上去的 食品包装“障眼法”误导消费者

今年2月,北京市民朝女士在旅途中花一元钱随手购买了一包“盛杰卤味”泡椒凤爪。吃完后,她才注意到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细节:包装上印有鲜亮饱满的绿色泡椒,包装袋里竟然没有。这一遭遇引发共鸣,评论区里的调侃一针见血:“商家屈才了,怎么不连凤爪也一块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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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朝女士提供的外包装信息,记者联系到该凤爪的代工生产企业,石家庄市迦南食品有限公司。面对包装图示与实物有差别的问题,该公司负责人予以承认。其解释称工厂生产线采用机器封装,无法像手工操作那样逐袋加入真实泡椒,“但我们预煮的过程中,已经把野山椒的味道加到里面了。泡椒凤爪,大多顾客要吃的也是凤爪。” 该负责人坦承,产品外包装出厂前并未通过相关审批。不过,他笃定地表示,自家包装上已经印有“图片仅供参考”字样,“就算消费者投诉到相关执法部门也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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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回应也出现在手剥笋产品上。有贵州消费者购买“艾园”牌手剥笋后反映,包装上印刷的棕黑色笋壳包装与内部色泽偏白的笋壳差别明显。生产商贵州艾园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可食用部分的笋肉的确颜色偏白,但消费者打开包装后,还需要剥开一层颜色不一的笋壳。出于“视觉效果”的考虑,工厂才统一印制了“黑棕色笋壳”,目的是“让消费者更有购买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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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装误导”的质疑,该经理不认同,“我们也印了‘包装仅供参考’的字样,就像你吃方便面一样,你吃到的方便面牛肉长包装那个样子吗?方便面的夸张效果比我们严重多了,都能一路畅销,那我们的肯定也没问题。”当被记者追问为何不采用透明包装,让消费者直接看到每根笋壳的真实状态时,该负责人承认,目前的包装确实没有送检过,只是通过了企业内部审核。他透露,工厂正在更新这款手剥笋的包装,新版正在设计中,“和老版本不会有太大区别,只是会走送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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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锦鲤,白色真身,用不可食用外壳充当“美颜滤镜”的现象在年糕鱼产品中更为普遍。作为春节消费的热门商品,红色锦鲤造型几乎是“年糕鱼”的标配。然而,多位消费者拆开外壳后发现,所谓的“红色锦鲤”,不过是一层印刷了红色图案的塑料壳,内里只是一根通体白色的糯米年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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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分别联系了上述两家年糕鱼生产企业。“杨博士”牌年糕鱼的生产企业济南金杨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回应称,红色外壳确为印刷,年糕本体是由白色糯米粉制成。为什么不干脆制作出和包装相同的红色年糕鱼呢?该负责人给出解释:红色的年糕鱼需要添加色素,担心消费者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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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镇江福昌兴食品有限公司“小苏总”牌年糕鱼则未在包装上做任何标注或说明。其负责人承认包装和实物“肯定是有所区别的”,但将红色外壳归结为市场需求:“年糕鱼一般都是过年买,红色的鲤鱼更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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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袋装花生选择在视觉面积上“做文章”。有重庆消费者反映,“非常贝贝”牌酒配鱼鲜生麻辣花生的包装袋暗藏玄机:透明窗口周围密密麻麻印了一圈花生图案,和袋内真实花生高度相似。“乍一看以为袋子被花生塞爆了,分量超划算,其实倒出来才一半多。”这位消费者表示。

泡椒凤爪的泡椒竟是印上去的 食品包装“障眼法”误导消费者

多年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深人士林先生告诉记者,这属于典型的“错觉包装策略”,即厂家通过图案、印刷、结构设计制造用户错觉,让包装看起来更大、更满。这种设计会给消费者营造“物超所值”的心理暗示,从而影响消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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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显示,该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外部形状、图案及其结合”。公司食品质量的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坦言,公司此前已因花生包装问题收到大量类似投诉。“产品外观‘大一圈’是底图衬托所致,实际分量与标注是绝对一致的。”该负责人态度明确:“我的包装没有问题,投诉都站不住脚,合理合法。”他再次提及外观设计专利:“这个在全国都是独一份,我们的包装底图属于一个搭配,搭配花生实物,甚至一旁也标注了‘包装仅供参考’的字样。”他大方承认,这套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让产品外观看上去更多一点”。

泡椒凤爪的泡椒竟是印上去的 食品包装“障眼法”误导消费者

泡椒凤爪里没有泡椒,年糕鱼红了20年全靠一层壳,总有一根和包装一样的手剥笋,花生的“视觉包装”拿了专利……在调查中,厂家给出的理由各异,但底层逻辑相通:以“图片仅供参考”作为兜底,将包装的视觉误导转化为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包装作为品牌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其图片在一定程度上向消费者显示了产品的某些特征,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误导消费,不能仅以‘图片仅供参考’来免责。”

针对印刷的泡椒以及手剥笋、年糕鱼外壳,付建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如果商家借用包装美化产品外观,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体积、规格等核心特征产生误认,并与实物严重不符,则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同时也属于虚假宣传。

他进一步援引《广告法》称,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部分厂家“重量没变就没问题”以及“拥有外观专利”的说辞,付建同样给出了否定答案。他剖析道,产品获得外观专利,仅仅是在知识产权层面对商家“智力成果”的认可,这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是否合规完全是两码事。视觉膨胀性包装即便实际总重量与标注保持一致,但其夸大的实际外观依然会干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事实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此早有明文规定: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不实包装也好,视觉膨胀也罢,一旦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规格产生误认并构成欺诈,消费者均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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