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被诱导买基金3年亏500万 银行人员诱导购买高风险产品
近日,陕西咸阳的李女士反映,2021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帝都花园小区支行负责人郑某以帮忙完成存款任务为由,让她将1000万元存入银行,并称一年内不能取回可保本。然而,这笔钱在郑某使用其手机操作后被购买成一只名为“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A”的高风险基金。截至2024年11月,该基金累计亏损超过579万元。

李女士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信任,诱导她购买超出风险评级的产品,且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在亏损过程中还以“内部消息”等说辞劝阻其赎回,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她遂将涉事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李女士系通过手机银行自主完成基金购买,签署了多份风险提示文件,且其本人具有丰富的基金投资经验,应对投资风险自行负责。
李女士向法院陈述,其所在企业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基本户,多年业务往来使其对该行深度信赖。2021年6月底,农行咸阳帝都花园小区支行负责人郑某致电她,询问可否帮忙完成1000万元业绩现金存款任务,并称一年内不能取回。在郑某明确“可保本”的前提下,她同意了这一请求。后来,郑某来到李女士办公室,使用她的手机独自操作完成了购买。整个过程中郑某未进行任何风险告知,她当时以为办理的是存款业务。直到后来查询才发现,这1000万元被购买成了“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A”基金。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每笔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李女士表示,在该理财产品可赎回后,她多次咨询郑某产品的风险、收益等情况,但郑某不仅未做实质性风险介绍,反而以“已经最低点了不可能往下跌”“内部消息”等说辞诱导她继续持有,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截至2024年11月13日,该基金累计亏损已达579万余元。李女士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违背了基本业务准则和职业操守,应当赔偿其损失。
针对李女士的指控,被告辩称,起诉状中多处事实系杜撰,其目的实为将基金投资风险转嫁给银行。银行指出,李女士常年投资基金产品,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投资经验,足以区分存款和基金的区别。银行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2015年即开立证券第三方存管业务,2020年至2021年间先后认购过多家基金公司的产品。银行强调,郑某从未向李女士承诺“可保本”。
对于“郑某独自操作原告手机”的说法,银行予以否认。银行指出,李女士认购基金时银行卡余额高达5250万元,如此巨额资金的账户密码不可能交由他人保管。银行仅认可购买时郑某曾在李女士办公室,但否认存在代客操作。银行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李女士通过手机银行自主完成认购,需输入密码登录,依次签署《风险提示书》《基金产品信息概要》《投资人权益须知》等文件,并点击确认“未经销售人员代为操作”。银行认为,李女士系自主完成全部购买流程,应当承担投资风险。
针对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辩称该记录系郑某与第三人的沟通,形成于认购基金之后,与李女士认购基金无关。银行还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指出,金融消费者根据既往投资经验能够自主作出决定的,应当自负投资风险。银行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李女士的起诉,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李女士于2021年7月1日通过手机银行自主认购案涉基金,购买过程需输入密码登录,阅读并同意《基金合同》《风险提示书》《基金产品信息概要》等多份文件后方可完成交易。银行提交的风险评估问卷显示,李女士的风险测评结果为“激进型”,适合包括高风险在内的各类产品。此外,李女士此前已有多次投资基金的经验,并非初次接触基金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主张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因其当庭陈述案涉基金尚未赎回,持仓收益仍在变化。即便损失已实际发生,李女士系通过电子渠道自主购买,购买过程中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详尽展示。李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不当推荐、代客操作等行为,其主张银行诱导购买、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等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资者拥有投资决策的自由意志,所有风险防范流程均系通过外在提示给予警醒,最终仍应由投资者自身做出是否承担风险的取舍。李女士作为具有投资经验的理性经济人,应对高收益伴随的高风险有充分预见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一审后,她提起上诉。近日,她收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将于3月23日进行庭询谈话。二审时,她将向法院提交录音和现场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