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保两年后患癌遭拒赔 法院判了 保险公司需赔付50万

家住北京的黄女士在2022年购买了一份重疾险,2025年她被确诊癌症,申请保险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拒赔的理由是什么?

女子投保两年后患癌遭拒赔 法院判了

2022年8月,黄女士想给患癌的母亲购买一份保险。在与保险销售人员沟通的过程中得知,她的母亲已经无法购买保险了。由于黄女士家中有癌症患者,销售人员建议她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并推荐了一款产品。黄女士最终购买了这款保险产品,并添加了重疾险的二次赔付,保费共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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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零五个月后,黄女士被医院确诊为肺腺癌。她找到保险销售人员申请保险赔付,但迟迟没有得到回应。两个月后,黄女士收到了一张“理赔决定通知书”,上面明确写着“拒赔”,理由是“不构成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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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直到一审开庭时,黄女士才终于知道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保险公司表示,黄女士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她在明知自己患癌风险非常大的情况下投保,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黄女士4月份曾做过一次遗传咨询,而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只知道她的母亲患癌,不知道外婆也患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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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黄女士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豁免后续保费且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二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黄女士未如实告知家族遗传性肿瘤史,影响了其承保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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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认为,保险合同中询问的是遗传性疾病,自己与母亲和外婆所患癌症并不是相同的病症,不应属于遗传性疾病。法院二审认为,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是“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患有或曾患过下列症状、疾病或手术史”,其中列举的有“遗传性疾病”而非询问肿瘤家族史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肿瘤家族史等同于遗传性疾病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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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黄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已明确告知保险销售人员自己的母亲患癌,这种情况可以等同于保险公司已经知情。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黄女士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是不成立的。法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最终依照合同,向黄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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