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航班上有炸弹被判刑 编造虚假信息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强调对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的从严惩治。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晚到机场未能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航班值机手续。为泄私愤,他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两次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该航班上有炸弹,以此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按规定上报机场,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导致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某在现场等待并被公安人员抓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夏庄法庭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正常运行的,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本案中,虽然王某某未实际打通公安机关电话,但通过言语使虚假恐怖信息被机场工作人员获知,造成航班清舱,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据统计,2025年民航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航空出行成为重要选择之一。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不仅威胁行业发展,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解释》明确,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从严惩处。2023年9月,江某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江某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及上海市公安局1110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机场四次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应酌情从重处罚。

新司法解释进一步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规定只要导致相关部门采取“一般应对措施”即构成犯罪,这使得刑事惩处更为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