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遗产谁是管理人 民政局角色引争议
“孤独死”当事人未留下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由此引发的遗产继承争议时有发生。其中一些个案通过民事程序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这引发了不小的误解甚至怨怼情绪。部分网友认为这是“国家盯上私人的财产”,质疑为何不能由远房亲戚来继承,以及个人积累下的财产为何要死后“充公”。还有人误以为民政局接管了遗产后,死者的所有债务也要由民政局偿还。

基于这些对立情绪,相关新闻往往被误读或二次创作,最终严重扭曲变形。例如,某自媒体账号对比了近期两起遗产继承案,描述了邓女士和宣先生的案例,将民政局歪曲成“有利就抢、有责就推”,进一步“妖魔化”了民政局担当遗产管理人的形象。

事实上,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处置是民法典尚未详细规范的领域,涉及旁系亲属争夺、民政局介入被动、程序冗长、公众误解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是一个被动过程,是在被起诉之后由法院选定的,而不是逝者去世后民政局自动担任的,更不能自动将逝者的财产收归国有。
以宣先生的案子为例,他去世时有66万的房产贷款没有还清,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银行为了讨回贷款,首先起诉法院确认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然后再起诉民政局要求其在宣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归还贷款。可见,民政局并非如部分自媒体所抹黑的那样“拿了遗产不还债”,而是为破解逝者财产“无主”僵局,充当适格的被告,推动债权债务纠纷在司法渠道内依法解决。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人只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无论继承人是亲属还是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均适用同一原则:既不能继承遗产却不还债,也无需超出遗产范围承担债务。
许多网民提出疑问,为何不能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扩大远房亲戚的继承范围?实际上,西方国家溯源远亲的专业操作成本极其高昂,即便穷尽亲属溯源后仍无人继承的话,同样会收归国有。英国1925年遗产管理法规定的继承顺序非常广泛,但寻找亲属并加以证明是一个复杂的专业工作,并不是由政府免费提供的。这一领域衍生出所谓“遗产猎人”行业,普遍收取高额佣金,只对大额遗产有动力介入,普通民众的小额遗产往往无人问津。
无论是之前的继承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较多扶养、照料义务,依法亦可酌情分得遗产。上海徐汇区独居老人葛老伯去世后,其堂弟夫妇起诉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区民政局,法院结合二人对老人生前照料的实际付出,酌情判令分得130万元遗产,正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盲目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背后潜藏着“亲戚争产”的风险。现代都市生活中,远房亲戚之间的情感纽带和生活照顾关系并不紧密。逝者若有意让远亲继承,完全可通过遗嘱提前安排;未立遗嘱本身,也可视为一种真实意愿表达。如果贸然立法或通过司法政策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造成亲戚之间的遗产争夺,反而有损社会和谐。
我国自1980年代继承法即确立“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但缺乏配套操作细则,相关程序未能顺畅运行。随着人民群众财产日益丰富,越来越多无子女人士、未婚人士步入生命末期,“孤独死”引发的遗产纠纷逐渐集中显现。这就需要系统化思考如何化解相关问题,包括医疗费用支付、监护人选定、遗产分配及债权债务纠纷解决等。
上海市在这方面做了先行先试的探索,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将遗产分配、债务解决流程分为三步。民政局至少需要当两次被告、一次原告,才能将整个程序跑完。这套复杂的程序虽然能规避法律风险,但也带来了程序冗长、效率低下的问题。
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深化,未来“孤独死”的遗产纠纷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当务之急是积极应对,在国家层面上作出顶层制度设计,以结束目前各地各自摸索、标准不统一、民政法院协作不够通畅等问题。同时,民政部门依法履职处理无人继承遗产,也需要一个理性包容的舆论环境,不应让工作人员背负“与民争利”的污名。希望公众对于尚在摸索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多一些支持和理解,少一些恶意揣测。当然,最便捷的解决方案就是由当事人提前立好遗嘱,主动对身后财产作出清晰安排,从源头避免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