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长护险 从试点到全国推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此前,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2016年、2020年先后组织两批试点就长护险制度建设开展探索。十年来,长护险试点累计惠及330多万失能人员,为群众减轻照护费用负担超1000亿元。此次《意见》发布标志着长护险制度从局部试点转向全国推行。

长护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新险种,旨在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关键内容。作为“第六险”,长护险有助于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困境,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家庭照护负担。
《意见》明确了长护险制度建设的原则:覆盖全民,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城乡,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公平统一,不同地区在保障对象、评估标准等方面基本一致;安全规范,强化制度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可持续,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确保制度可落地、基金可持续、财力可承受。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现行评估标准,失能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目前长护险主要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将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而是通过提供服务并报销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已制定统一的照护服务项目目录,包括协助进食、沐浴等生活照护类项目以及常规换药等医疗护理类项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机构建议,确定享受的具体服务项目。
《意见》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长护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省级统筹。对于原试点地区,《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逐步向国家规定靠拢,到2028年底基本完成过渡。
长护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