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按摩后身体不适当天猝死 家属索赔150余万
男子按摩后身体不适当天猝死 家属索赔150余万。杨某,1960年出生,是某健康管理公司的VIP客户,经常到该公司进行按摩。2024年8月,杨某再次到店按摩后感到身体不适,在店内大厅和空按摩间平躺休息,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杨某系猝死。杨某的家人认为该健康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审慎注意义务,对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索赔15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承担85%的责任;为杨某按摩的一位技师无相关资质、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酌情承担15%的责任,赔偿杨某家人2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某健康管理公司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驳回其上诉。
据查明,2024年8月1日下午,杨某在该健康管理公司进行了四项按摩项目:“背+药”、“中焦+药”、“腿部+摩奇+药”、“三排(腹+腹股沟)”。按摩过程中,杨某多次向员工反映身体冷热问题,并在按摩结束后表示拉肚子、冒虚汗、胸口闷等不适症状。尽管公司员工为杨某提供了水、食物以及休息场所,并为其测量血压,但在杨某不适症状持续加重且血压异常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家人称,公司员工明知杨某做过心脏手术,在多次为其按摩时未尽到安全警示。杨某在按摩过程中和结束后多次表达身体不适,但公司均未及时救助。此外,给杨某按摩的工作人员没有相关资质,在每次按摩前也没有告知任何风险。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自身健康安全负主要责任。尤其在自身心脏曾做过手术的情况下,更需要高度注意。杨某在察觉身体不舒服时既未主动联系家属,也未拨打急救电话,寄希望通过休息恢复身体状况,最终导致猝死发生。鉴于上述情况,杨某需自行对其死亡后果承担85%的责任。
某健康管理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事发时,按摩技师于某不具备相关资质。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表示事发时没有获得技师的相关资质资格。此外,公司在得知杨某身体不舒服时,未能引起足够警觉并做好应急措施。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定某健康管理公司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赔偿2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