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跳槽被判违约赔100万男子发声 竞业限制争议待审
大厂跳槽被判违约赔100万男子发声 竞业限制争议待审。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后,上海一名商业分析师邓云被指违反竞业限制,一审被判返还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合计超过百万元。邓云表示已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泄露任何商业秘密,两家公司没有任何业务上的重叠,更不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即使需要赔付,他希望违约金额能够下调,因为之前出台的政策规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目前的赔付金额太高了。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昊称,邓云跳槽的公司是否违反竞业限制,法院仍需实质审查两公司是否存在现实竞争关系。即使协议中列明了B公司,但协议名单不等于构成竞争关系。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游盼指出,根据人社厅关于《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四条,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虽然上述指引是指导性文件,无法律强制力,但已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

2026年3月,邓云收到了与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邓云因违反竞业限制被要求退回竞业限制经济补偿93840元并支付相应赔偿92.7万元。2021年7月,邓云入职A公司,担任商业分析师一职。工作三年后,他准备跳槽。判决书载明,邓云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的竞业限制公司包括B公司。邓云表示,劳动合同上也写了具体竞业以离职收到的竞业协议为准。员工离职前需签署一份《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他此前了解到通知里的竞业清单随时会变,每个人清单都不太一样,但大体差不多。他跳槽前特意询问了离职的同事,他们的竞业清单上都没有B公司。因此,邓云收到B公司入职通知后向原公司提出了离职。然而,他在离职前一天拿到了他的竞业限制清单,B公司在限制名单中。
据判决书内容,2024年9月23日,邓云签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竞业限制行业范围增加了从事视频业务(含短视频)、直播业务,和从事人工智能(AI)、大模型。竞业限制期限为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每月税前15640元。离职后,A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每月向邓云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为原告离职前每月固定工资的30%。协议内容还表示,若违反本协议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返还全部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同时按照原告离职前税前年薪的5倍支付违约金。
判决书披露,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A公司方曾多次拍摄到邓云持续性、规律性地刷门禁卡进入B公司的工作场所。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向邓云发送竞业信息收集通知,其未按约定履行就业披露义务,隐瞒离职后进入B公司的事实。2025年6月,邓云被认定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他收到A公司寄来的仲裁申请书。邓云表示,当时仲裁申请书中载明需赔付年薪的5倍即300余万元。2025年8月,劳动仲裁结果判定邓云需向A公司返还补偿金并赔付违约金共计102万余元。邓云不服这一结果,提起诉讼。
邓云认为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他表示,自己的保密义务范围限于A公司生鲜业务商业分析数据、丽人及医美行业团购优惠券业务商业分析数据。被告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于宽泛,侵害了他的就业权。被告与原告新入职的公司没有业务重合,且原告从事的付费视频数据分析与此前的工作内容不同。如果原告被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告约定的违约金畸高,被告未有任何经济损失,违约金应予以调整。
邓云接受采访时说,过于宽泛的竞业限制剥夺了正常劳动者择业的权利,几乎想到的互联网公司都在上面,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他将没有公司能入职。他最后一天才拿到清单,不可能不来。每个月税后只有1万多元的补偿金,他还有房贷要还。A公司方辩称,双方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原告离职前担任商业分析师。原告于2024年9月24日主动离职,并签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但原告离职后入职B公司,且未履行就业情况汇报义务,严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故仲裁裁决金额并无不当。
2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原告应返还被告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93840元。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仲裁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927000元,并无不当。法院称,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A公司和B公司都存在视频、直播、互联网增值业务,双方存在业务交叉。原告离职当月便进入B公司工作,亦从事数据分析工作,对此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未予以披露。虽然原告主张其在B公司从事付费视频的数据分析,不同于其在被告处从事美容美发、医美团购券的数据分析,但原告就其在B公司的实际工作内容未向本院举证说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上述判决,邓云表示已提出上诉。他认为视频直播只是工具,并不是业务本身。不能由“都存在视频、直播、互联网增值业务”判定存在业务交叉。任何一家单位、公司或企业如果有视频或直播,难道这些跟A公司都有业务上的重叠吗?邓云接受采访时说,1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他没想到一审会维持原判。他认为自己并未泄露商业秘密,B公司和A公司没有任何业务上的重叠,更不可能谈到竞争。他进一步表示,即使需要赔付,也希望能够下调违约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