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携箭”非法狩猎多人获刑 高科技猎杀被判刑
湖南新邵县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通过改装无人机搭载红外设备和金属利箭,利用红外设备热成像功能锁定野生动物后,从高空投射金属箭进行猎杀。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案,严惩此类新型犯罪。

2025年初,宁某、唐某波为捕猎野生动物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白色大疆牌无人机设备,并在网络平台购买了金属箭头、箭杆、投放器、红外设备等捕猎工具,再将无人机与金属箭头等物件组装成捕猎工具,利用红外设备热成像功能锁定野生动物后,从高空投射金属箭进行猎杀。

2025年3月至6月,宁某、唐某波、唐某兵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无人机与金属箭头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猪、黄麂、毛冠鹿等野生动物食用。2025年6月9日,他们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新邵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唐某波、唐某兵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唐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唐某兵拘役二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民用无人机改装,搭载热成像摄像头、定制空投装置及金属箭体,组成“高科技猎杀系统”非法狩猎,不仅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还有误伤人类和家禽家畜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无人机“坠箭”猎捕野生动物食用,构成非法狩猎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