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换5万现金被控欠钱案男子将反诉 正义终得伸张
顾客扫码支付5万元后,当时18岁的炒货店老板曹天乐换取现金给了对方。不料过了一个多月,顾客竟拿着转账记录找上门,说曹天乐欠自己5万元,甚至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该顾客的上诉请求。令曹天乐没想到的是,一段时间后他再次收到法院传票,对方以不当得利为新案由,将他告上法庭。近日,不当得利案对方已撤诉。持续一年多的法律维权后,他表示,“得知对方撤诉的那一刻,我当场泪流满面。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曹天乐在湖南沅江市南大镇经营一家炒货店,主要卖瓜子花生。2024年12月底,常到店里买东西的顾客刘先生提出希望向曹天乐换取5万元现金。收到对方微信转账后,曹天乐把店里的备用资金给了他。此后不久,刘先生再次找到他,称家里需用钱,借走5000元现金。这两次经济往来,双方未写下收据、借条之类的凭证,微信转账也未备注资金性质。

一个多月后,刘先生拿着转账记录来找曹天乐,称曹天乐欠他5万元。随后,曹天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刘某主张曹天乐于2024年12月24日向其借款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笔转账共计5万元,曹天乐收款后口头承诺年后归还该笔借款及5000元报酬费,但只给付了5000元报酬费,未归还本金。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转账的性质进行备注或者补充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能证明借贷事实成立的证据。此外,双方相识不足半年,没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记录,原告在没有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向被告大额借款5万元,有悖日常民间借贷习惯。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因此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注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然而,终审判决后,曹天乐再次收到法院传票,这次刘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重新起诉。庭审中,原告称当初以为是借贷,后来被告否认,所以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律师则表示,事实上原告需换取现金,不存在借贷或不当得利的事实,现金已当场给付。庭审进入尾声时,审判人员主持当庭调解,但曹天乐不同意调解。最终,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
曹天乐在接受采访时谈及对方撤诉原因,推测应该是证据不足。他描述,两次被对方起诉,他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背后有很多议论,甚至失去了很多朋友。为恢复自身名誉和店铺生意,他曾自费三四万元在其炒货店附近举行文艺演出,邀请社区居民前往。那次活动邀请了花鼓戏剧团28位演员,现场观众有六七百人。演出后,虽然店铺重新开门营业,但生意不如从前,开了不到一个月就关门了。曹天乐表示,目前他已委托刑事律师,会对刘先生进行刑事控告,控告其虚假诉讼,捏造事实,正在准备相关材料。他还计划花30万元请全村人免费吃饭,希望能澄清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