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吊车砍树被砸死家属索赔96万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男子雇吊车砍树被砸死家属索赔96万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危险树砍伐合同后,他和合伙人雇佣了杨某的吊车进行作业。在砍伐过程中,一根树枝从钢丝绳上坠落,导致张某被砸倒身亡。事后,张某家属将杨某及吊车投保交强险的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6万余元。

男子雇吊车砍树被砸死家属索赔96万

山西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了张某家属及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保险理赔款18万元,杨某赔偿张某家属39万余元。

2025年5月26日,张某与应县某村委会签订《村危险树木砍伐合同》,并与寇某合伙。杨某经营的吊车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25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5日。次日,张某和寇某雇佣杨某的吊车进行树木砍伐。在砍到第四棵树时,树干与钢丝绳捆绑的部分断裂,枝干部分从钢丝绳上坠落,砸中张某致其身亡。事发时,杨某驾驶的吊车处于熄火状态。应县公安局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应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调查报告,未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张某妻子在事发后与寇某签订赔偿协议,由寇某一次性赔偿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作为特种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人,应对吊车作业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预判。但在锯树期间,杨某将吊车熄火,未能在突发情况下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张某作为雇主也应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自身死亡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杨某与张某的过错程度相当,应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外,某公司应在死亡伤残项下支付保险赔偿款18万元。

此次事故给张某家属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6万余元、丧葬费4.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96万余元。这些损失首先由某公司进行保险理赔18万元,剩下78万余元由杨某一次性赔偿39万余元。对于杨某提出的不应再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张某也是雇主,在责任划分上已承担相应责任;杨某作为有过错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寇某作为合伙人给付张某家属的款项不能抵消杨某的赔偿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家属及杨某均提起上诉。张某家属请求改判杨某向他们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杨某则请求驳回张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朔州市中院认为双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最终,朔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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