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亩苗圃被毁镇政府被判违法 强制清除程序违法
四川宜宾因“非粮化”行动导致百亩苗圃被强行清除一案,宜宾市南溪区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4日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当事人刘满润正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责任。

2022年12月,在四川宜宾开展的整治土地“非粮化”行动中,成都花卉种植户刘满润在该市江南镇种植的近百亩三角梅被铲除掩埋,损失超千万元。刘满润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赔偿损失,但下发整改文件的宜宾市自规局三江新区分局和文件执行单位江南镇政府均否认参与强制清除,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刘满润的起诉。刘满润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5年7月31日,四川省高院裁定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有初步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确有不当,由该院提审。同年9月30日,四川省高院再次作出裁定,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清除案涉地上附着物即三角梅的行为应为江南镇政府所为,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并非没有事实依据。”该院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并指令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江南镇政府是否对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实施了强制清除的行政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合法。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在强制清除现场有江南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参与。自规三江分局于2022年12月8日向江南镇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耕地转为非耕地整改的通知》几天后,江南镇政府委托合力公证处对原告承包种植的三角梅区域进行证据保全。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清除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三角梅)的行为应为江南镇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
江南镇政府辩称清除行为系村民小组实施,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指出,江南镇政府强制清除案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案中,江南镇政府在强制执行前未经过作出行政决定、进行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且未向原告送达,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权及复议和诉讼权,故其程序违法。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4日强制清除原告刘满润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红伟村、琴山村承包地上附着物(三角梅)的行政行为违法。
刘满润在一审判决作出15个工作日后,未获知被告上诉的信息,于是到宜宾市纪委监委、政法委等单位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主张赔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