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斡旋受贿等认定规则 加强新型腐败惩治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6年4月首次发布相关解释后,为进一步适应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推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而制定的新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并健全了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此外,还细化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的认定规则,依法加大了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以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
根据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种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或主管关系,而是结合任职单位性质、职能、所任职务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因素综合认定。若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个人非法占有或归个人所有的,将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新解释指出,除特定情形外,通常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责任;若私分范围仅限于单位领导层且隐瞒其他人员,则按贪污罪处理。同时,如果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并减少损害后果,新解释还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强调一般情况下应追缴原物,即使存在转化情况也需追缴相应财产。在无法找到原物或其价值灭失的情况下,可以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最新数据显示,在2025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指出,法院系统共审结了3.6万件涉及4万人的贪污贿赂案件,同比增长22.4%。期间依法惩处了包括唐仁健、罗保铭在内的57名原中管干部,并对某些特别严重的案例如白天辉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此外,还特别关注了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隐性腐败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