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发回重审 县法院仍维持原判 案件一波三折
李淑洪是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的一名商人,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满出狱后,李淑洪多方申诉。2023年9月,鞍山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院长发现原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再审。

2024年,鞍山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李淑洪诈骗罪的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发回岫岩县法院重审。岫岩县法院重审后仍维持原判,认定李淑洪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案经过复杂。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两年后才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先后三次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鞍山中院再审期间,经检察机关建议又延期审理两次。关于诈骗金额,各方主张不一:被告人坚称自己没有诈骗行为;三名被害人称他们被诈骗共计六百多万元;公诉机关在一审时指控被告人诈骗378.9万元,重审一审时指控金额变为350.6万元(包括追加的两笔指控);而法院原一审判决及重审一审判决均认定被告人诈骗103.4万元。

岫岩县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玉石储量庞大,玉石产业兴旺,有“中国玉都”之称。生于1972年的李淑洪在当地长期从事玉石矿开采。2010年,李淑洪卷入一起诈骗案,命运从此改变。2012年7月21日,岫岩县检察院向岫岩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年8月3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多次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直至2021年4月3日。
公诉机关指控李淑洪的犯罪事实共两起:一、2008年至2009年间,李淑洪以为岫岩镇居民凌某某、姜某某夫妇办理解封被岫岩县法院查封的养鸡场为由,骗取人民币165.6万元;二、2007年至2009年间,李淑洪虚构其在葫芦岛有铅锌矿的事实,并以同李某某合伙开矿为由,骗取李某某213.3万元。以上合计李淑洪的诈骗数额为378.9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李淑洪予以否认,称自己无罪。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李淑洪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证据均为被害人及相关证人言辞证据,且相关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认定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财。
岫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淑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但法院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大多数犯罪数额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以有证人能够证实的钱款确实交给李淑洪为准。故本案中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03.4万元(凌某某夫妇54.6万元,李某某48.8万元)。2013年4月11日,岫岩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淑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归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李淑洪上诉至鞍山中院,请求改判无罪。2013年9月26日,鞍山中院驳回李淑洪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淑洪表示,从案发到入狱服刑,她从未认罪。在监狱服刑十年后获释,之后继续向多个部门申诉反映。
2023年9月13日,案件出现转机。鞍山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院长发现原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2024年4月28日,鞍山中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岫岩县法院重新审判。
2025年3月21日、8月15日,岫岩县法院两次公开开庭重审本案。此次重审,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淑洪诈骗金额为350.6万元。岫岩县法院审理后认定的诈骗金额与原一审一致,即李淑洪诈骗凌某某夫妇54.6万元,诈骗李某某48.8万元,共计103.4万元。2025年10月10日,岫岩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结果一致。李淑洪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目前,她已向鞍山中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