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介为吃差价竟然分饰两角 房产交易暗藏猫腻

上海一中介为吃差价竟然分饰两角!俞女士和余先生在委托中介出售闵行一套房产时遭遇了中介的“套路”。中介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了不同性质的协议,为了吃掉26万元差价,中介不仅使用了不同的“话术”,还分饰两角,在与上下家接触时使用了不同的主体。

上海一中介为吃差价竟然分饰两角

俞女士是房子的卖家,她在闵行区鹤北二街坊有一套近80平方米的房子。去年年中,小区西门口的“好年华”中介再次来电劝说她挂牌。中介多次以各种理由不断劝说俞女士降价,最终挂牌价从200万元降至150万元。今年2月7日,中介声称有买家确定要房,并约俞女士见面签署协议。面谈中,中介负责人胡某提出买家要求价格再降一点至140万元。俞女士态度坚决,最终同意150万元成交。当天,俞女士与中介签订了“托底协议”,扣除1万元中介佣金后,实际到手149万元,并约定溢价部分作为独家委托服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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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余先生的经历则完全不同。中介称卖家坚守底价176万元,不让双方碰面。3月2日,余先生同意176万元的价格,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同时与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屋售卖人写着“胡某代”的字样。3月6日,中介约上下家前往交易中心操作过户,俞女士这才见到余先生。网签结束后,双方得知存在差价,中介也不再回避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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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止中介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行为。俞女士和余先生认为,“好年华”的操作属于法规明确禁止的“吃差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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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被坐实“吃差价”,中介在操作时动了不少脑筋。在和上下家分别签订“托底”和“居间”协议时,中介使用了不同的身份。居间协议上,居间方是“好年华”中介,而“托底”协议中,乙方则是一家名为“芳蕴”的中介。中介还要求和俞女士、余先生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余先生在支付尾款时需要将其中的26万元单独转给中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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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中介的操作仍然有多个漏洞。买家余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中约定房价是176万元,而网签合同中又写着150万元,构成典型的“阴阳合同”。而在卖家俞女士这边,使用“托底”协议取代居间协议,操作是否合规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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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中介和卖家签订“托底”协议的操作乍看没什么问题,但动机明显不是以促进成交为导向,而是以最大化价格差作为经营导向,带有欺诈属性。中介用两个不同的公司来操作,目的是分割买卖交易,规避监管。但本质上还是一笔交易,中间形成了两个不同价格,违背了房价要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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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例也表明,中介通过“订购协议”形式先从卖家处购得房屋,再加价售出,属于中介公司“吃差价”行为,违背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造成了购房人的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请求支付中介报酬,并应当赔偿损失。

眼下,房地产交易热度回升,市民在操作房屋买卖时需留心,遇到中介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谈价格的情况时要警惕,尽量选择正规中介。如果发生类似问题,市民可就中介违规行为向房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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