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未满1年结婚怀孕请假全被拒 法院判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女子入职未满1年结婚怀孕请假全被拒 法院判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一名女子入职公司不到一年后结婚怀孕,因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之后她又申请了婚假和产假,但均未获批。她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公司也未支付相关工资。事后,该女子在申请的产假假期结束前一天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并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成为一名Camera调试工程师,月薪1.5万元,工作地点在西安。同年9月,张女士登记结婚。12月9日,她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嘱要求休假两周。张女士据此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时间为12月11日至12月22日。之后,她又多次因类似原因申请病假,休假时间一直持续到2024年3月3日。同日,张女士还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为由申请休婚假,时间为3月4日至3月8日。此外,她还以“临近生产,预产期是2024年3月26日,根据上海市产假相关规定,本人依法享有共计158天”为由,申请从3月11日至8月16日休产假。
判决文书显示,公司未批准张女士的上述请假申请,但她仍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内未到岗,并于2024年3月22日生产。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送达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其中载明:“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今,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以及产假工资,至今已拖欠本人工资9个月……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是被迫离职……”
经查,张女士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4594.7元。事后,张女士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公司支付其病假、婚假、产假、未休年假等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仲裁结果确认,张女士与上海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由公司支付其病假、婚假、产假等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共计7.6万余元,公司为张女士补缴2023年2月社保,驳回其余仲裁请求。张女士和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女士诉请判令公司支付病假、婚假、产假等工资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23万元。公司则诉请判令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公司于2023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8月19日,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发送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此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发放工资,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对于张女士诉请的病假、婚假以及产假工资,一审法院均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婚假、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1万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求以及公司的相关诉求。
一审判决后,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张女士利用孕期规避工作安排,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程序。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在职期间登记结婚,依法享有婚假,其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合规有效,提交婚假、病假申请有据可依,公司未予批准不当。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本案中,张女士请休产假已享受产假津贴,现主张产假工资差额未超出法定合理范围,依法应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