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加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反倾销税 最终裁定公布

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加拿大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2025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反倾销调查。

对日加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反倾销税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最终裁定显示,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6年3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该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主要用途包括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40023910和4002399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 日本公司 - 日本丁基株式会社:15.0% - 其他日本公司:30.1% - 加拿大公司 - 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13.8% - 其他加拿大公司:13.8%

自2026年3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多征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征收。对自2025年12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国海关提供的相关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卤化丁基橡胶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3月14日起5年。

对于日本和加拿大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6年3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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